2010年天津政法干警招考政策解释口径
一、年龄的界定
1、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
2、28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下列四种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1、天津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
2、外地生源毕业后在津就业,户口存放在各级人才市场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的。
3、具有天津市蓝印户口的。
4、“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和“西部计划”天津选派的大学生以及天津市2010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具有本科学历的。
集体户口或蓝印户口须在2010年7月7日(含)前取得。
三、下列人员属于(或视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毕业的。
2、2008年、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尚未派遣就业、户籍在原学校的。
3、2008年、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就读学校将户籍转回生源地、截至目前尚未派遣就业的。
4、至2010年7月7日(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未满1年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和“西部计划”天津选派的大学生(考核合格日期以“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证和计划鉴定表标注的日期为准)。
5、天津市2010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四、下列报考人员可以报考招录培养特设职位
1、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和“西部计划”天津选派的大学生。
2、天津市2010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报考特设招录职位,还需同时具备招录职位规定的年龄、身体等其他资格条件。
五、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的认证
国外留学回国人员报考公务员,需持有下列学历、学位证书,且在报考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1、在国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1、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
2、28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下列四种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1、天津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
2、外地生源毕业后在津就业,户口存放在各级人才市场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的。
3、具有天津市蓝印户口的。
4、“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和“西部计划”天津选派的大学生以及天津市2010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具有本科学历的。
集体户口或蓝印户口须在2010年7月7日(含)前取得。
三、下列人员属于(或视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毕业的。
2、2008年、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尚未派遣就业、户籍在原学校的。
3、2008年、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就读学校将户籍转回生源地、截至目前尚未派遣就业的。
4、至2010年7月7日(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未满1年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和“西部计划”天津选派的大学生(考核合格日期以“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证和计划鉴定表标注的日期为准)。
5、天津市2010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四、下列报考人员可以报考招录培养特设职位
1、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和“西部计划”天津选派的大学生。
2、天津市2010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报考特设招录职位,还需同时具备招录职位规定的年龄、身体等其他资格条件。
五、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的认证
国外留学回国人员报考公务员,需持有下列学历、学位证书,且在报考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1、在国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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