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与解析(15)

发布:2014-03-07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天津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tjgkw.org/)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按照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公告规定,本次招考计划招录公务员1244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385名。考试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缴费时间为2月25日8:00至3月5日18:00。天津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为2014年3月16日,面试时间分别为:市级机关2014年4月12日至4月13日
  区县机关2014年4月19日至4月20日,市各级检察机关所属职位,实行集中分类组织面试,面试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至4月13日。在面试前考生还需做好充分的准备。 
  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且数额较大的,应以(  )定罪处罚。
  A.受贿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徇私枉法罪
  2.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法院应对投保人(  )。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
  C.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3.我国《刑法》规定,只犯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  ),但最长不能超过(  )。
  A.15年 15年 20年
  B.10年 10年 15年
  C.10年 15年 25年
  D.15年 18年 20年
  4.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5.以下情况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识联络时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答案与解析】
  1.答案: B
  解析:我国《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故选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答案: D
  解析:《刑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杀害保险人,然后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由于法律的修改,本题没有答案。
  4.答案: D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1、犯罪预备,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2、犯意表示又称“犯罪决意”,指行为人表示决定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一般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犯罪意思表示于外部。单纯的犯意表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如果没有为实现犯罪意图而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已罪、处以刑罚。
  3、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5.答案: D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C选项错误。
  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与解析(14)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tj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