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考试习题:法律常识(10)答案
据悉天津2014年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行测和申论的考试科目已经于2014年3月16日考试结束。(查看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完整版))对于没有参加今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说,还可以参加其他省份以及下半年国考的准备,与此同时也可以开始着手准备2015年天津公务员考试了,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www.tjgkw.org)整理了一系列练习题供考生复习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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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C
解析: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故正确答案为 C。
3.答案: D
解析:
《劳动法》第十二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张某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该企业可以在事故发生后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故正确答案为 D。
4.答案: C
解析: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有三:
一是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
二是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三是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遭受自然灾害并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故选C。
5.答案: B
解析:
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商业广告被视做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一方发出邀请对方或者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在法律上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一般不用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前些年的商业广告往往极尽夸大、吹嘘之能事,欺骗、误导消费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新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便成立,所以要约一经做出便对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超市并未要约汪某,他们之间没有发生要约行为。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本题选B。
该超市的”购物须知“规定是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不产生法律效力。故A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C选项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超市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相抵触,所以无效,故D项正确。
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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