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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考试习题:法律常识(12)答案与解析

发布:2014-07-1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悉天津2014年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行测和申论的考试科目已经于2014年3月16日考试结束。(查看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完整版))对于没有参加今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说,还可以参加其他省份以及下半年国考的准备,与此同时也可以开始着手准备2015年天津公务员考试了,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www.tjgkw.org)整理了一系列练习题供考生复习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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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违反回避制度的是 (  )。
  A.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
  B.张某为某市档案局普通公务员,希望组织将其妻子调入本局工作
  C.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委组织部长
  D.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A.四十
  B.四十五
  C.五十
  D.五十五
  3.行政执法与行政权不可分离,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所决定的。下列不属于行政执法特点的是(  )。
  A.自由裁量
  B.主体特定
  C.不可放弃
  D.不告不理
  4.法对社会及其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是(  )。
  A.法的规范作用
  B.法的社会作用
  C.法的示范作用
  D.法的管理作用
  5.在我国,下列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保险赔款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偶然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ACD
  解析: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八条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本题中,A项,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两人为近姻亲关系,在任职上需要回避;;B项,张某属于普通公务员,没有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不需要回避;C项,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委组织部长,根据地域回避的规定,王某不能任该县委组织部长;D项,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赵某及其儿子是直系血亲关系,县地税局和乡税务局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应当回避。综上,A、C、D三项均违反回避制度。故正确答案为A、C、D项。
  2.答案: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故本题选B。
  3.答案: D
  解析: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选项中的不告不理是民事司法的特点,不属于行政执法的特点。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A
  解析: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对社会及其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个人所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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