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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与解析(19)

发布:2014-08-29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常识
  1.
  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混乱中小明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
  A.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
  B.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C.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
  D.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对偷盗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行为人(  )。
  A.导致婴儿死亡的
  B.出于出卖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已完成该犯罪行为
  3.
  某国有单位会计甲到银行提取本单位工资,由于银行出纳疏忽大意,多支付给甲3000元,甲回单位后发现多余款额,遂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贪污罪
  C.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
  4.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5.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主刑的是(   )
  A.拘役
  B.死刑
  C.管制
  D.罚金

  【答案解析】:
  1.答案: D
  解析:
  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刚的死并非意外,故A项错误;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故B项错误;本案为刑事案件,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必然关系,故C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题目中上高二的小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
  因此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点:
  绑架: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偷盗婴儿的行为已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以勒索为目的。故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B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务,构成贪污罪。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5.答案: 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如下: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所以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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