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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与解析(28)

发布:2014-12-16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某日,甲某在街道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乙某发现后追上前去扭住甲某,甲某一拳把乙某打倒在地,骑着摩托车逃脱,后被警察抓住。
  甲某触犯的罪名是(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交通肇事罪
  2.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对犯罪人(  )。
  A.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下列哪项属于单位犯罪?(  )
  A.个体户王某偷税1万元
  B.骆马公司向某官员行贿3万元
  C.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远方公司行贿1万元
  D.天奇公司董事长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在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时被骗,致使国家损失600万元
  4.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5.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答案解析】:
  1.答案: A
  解析:
  根据题意,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个受害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这两种犯罪不会同时存在,要么是抢夺罪要么是抢劫罪,如果最先是抢夺但由于受害人的反抗,加害人采用了暴力,也只会定一种罪,即抢劫罪。根据题意,>乙某发现后追上前去扭住甲某,甲某一拳把乙某打倒在地,因此,甲触犯的罪名应试抢劫罪。故选A。
  2.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B
  解析: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如下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纹明确规定。
  所以,只有B项是单位犯罪,即刑法第393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是偷税罪,可由单位或个人实施,但个体户不属企业。C和D分别是行贿罪和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都只由个人实施。
  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5.答案: B
  解析: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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