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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公务员笔试备考:法律常识练习(1)

发布:2015-04-0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
  A.给予国家补偿
  B.给予国家赔偿
  C.不予赔偿
  D.酌情予以赔偿
  2.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3.取得物质帮助权属于公民的(   )。
  A.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B.平等权利
  C.政治权利和自由
  D.特定人的权利
  4.著作财产权包括(     )。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演绎权
  5.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与解析】2016年天津公务员笔试复习推荐《天津公务员考试全套辅导资料》进行复习备考。
  1.答案: B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C
  解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A说法正确;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B说法正确;
  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C说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D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A
  解析: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所以选择A选项
  4.答案: D
  解析: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与著作人身权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综上所述,A、B、C均属著作人身权,只有D符合。因此,本题选择D项。
  5.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这属于一起典型的动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案例。特殊侵权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在考虑之列。根据该条之规定,侵权人的唯一免责事由只能是其能证明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才予以免责,本案显然不符合免责条件。故方某应负全责,而童某的父亲在本案中无须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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