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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100)

发布:2017-02-17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根据我国《国防动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和发布动员令的分别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国家主席
  
  2.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3.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参考答案与解析:
  
  1.C【解析】根据2010年2月26日颁布的《国防动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2.D【解析】A、B两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乙的财产;C项说法正确,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是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结果,因此应视为共同财产。
  
  3.B【解析】A项中,“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是十五周岁,“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在上述法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之中,故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醉酒”不是免责情形,且周某是“二十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周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聋哑人”也不是免责情形,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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