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强化练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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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国驻华外交官参与了一起走私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 )。
A.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
C.由该国司法机关解决
D.由我国司法机关同该国驻华使馆协商解决
2.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3.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证明自己一方无罪或罪轻,要求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的诉讼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种情况属于辩护?
A.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微软的商业行为已经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于是对他进行起诉。微软请了美国最著名的律师替它辩解,要向法院证明其行为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也没有妨碍竞争
B.在一次校际辩论会上,反方三辩针对刚才正方三辩的话,做出了大量反驳,并陈述了自己的论点
C.在某一案件的一次审理中,原告一方极力向法官陈述被告的罪状,并一再强调被告所犯非轻,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
D.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后,被告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于是向高级法院提请上诉,并陈述自己无罪的理由
4.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5.刑事责任能力:刑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行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是:( )
A.一个13岁男孩将同学打成骨折
B.张某酒后强奸了饭店的服务员
C.李某在精神病发作时纵火烧了汽车
D.酒后驾车撞坏了别人的汽车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国法院审判,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1)要求派遣国召回;(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3)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无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答案: A
解析: 抓关键词,题干强调“针对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证明自己一方无罪或罪轻”。结合选项,A项微软(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人)针对美国最高法院(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符合关键词;B项正方三辩的话不是公诉人或自诉人的指控;C项是原告一方极力证明被告被告所犯非轻,不是被告证明无罪或罪轻;D项是针对法院的判决,不是“针对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故正确答案为A。
4.答案: D
解析:
A选项有例外。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选项不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选项错误,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B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要件在于(1)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2)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选项A中,13岁男孩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并且属非犯罪行为,不符合(1)(2);在选项C中,李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时也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符合(1);在选项D中,酒后驾车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只有酒精达到一定含量,才能算酒驾,是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而选项B中张某的行为完全属于犯罪行为,犯罪人也完全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因此本题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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