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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必看: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考点

发布:2017-09-22 11:13:19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公务员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下面天津公务员考试网本文就盘点了关于习总担忧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考点清单,希望考生能学习掌握。
  1. 2017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将于9月16日至24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2. 明确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3.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要求设立总编,“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等等.
  6. 2017年6月,中央网信办公布了《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其中明确规定:中央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7. “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纯属误读。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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