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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修订《法官法》后,法官和公务员将有这些不同

发布:2018-01-02 17:12:03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官法迎来大修。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
  周强介绍,现行法官法共17章53条,体例上未能充分体现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差别。我们将法官法修改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
  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
  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以往,法官更多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向之一,即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这鲜明地体现在法官法修订中。
  法官是怎样产生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任职年龄条件为年满十八周岁,但法官最低年龄条件并不等同于担任法官的实际年龄,担任法官仍需要满足其他任职条件要求,特别是要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因此草案保留现行法官法年满二十三周岁的规定。
  公务员是经过公务员考试后由用人部门招录的,但法官不同,除了还要参加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外,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探索选拔优秀法官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草案还对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及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据此,草案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
  法官特殊的任职兼职规定
  由于法官职业事涉司法公正,因此,法官在兼职、任职方面比普通公务员受到更多限制。
  关于法官兼职禁止。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
  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关于被开除公职的法官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据此,草案规定:“法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情形。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 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官要受到特殊履职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中办发〔2016〕 51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草案对法官的保障进行专章规定。
  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关于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草案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关于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关于法官工资待遇。草案规定:“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
  此外,现行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处分的种类与公务员法完全一致,但在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后,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不再具有级别,为此,草案删除“降级”的处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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