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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天津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景区拦路收费”只会因小失大

发布:2018-02-07 12:21:13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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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55省道穿越南昆山景区而过,却被人跨路建起了牌坊,还设卡向途经车辆上的乘客收取每人次30元的门票。近日,天津省惠州市南昆山国家森林公园此举遭市民投诉,质疑其涉嫌“拦路收费”。(2月5日 澎湃新闻网)
  群众的“通行线”被景区建起了“收费站”,不仅理直气壮地“拦路收费”,还“理所当然”地不准路过车辆长时间逗留,否则“将处以门票钱10倍的处罚”。如此“强盗行径”存在多年竟然未被查处,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有两点问题值得探究,其一,根据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那么,景区“拦路收费”的依据在哪里?其二,罚款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景区对在省道逗留车辆的罚款依据又在哪里?或许报道中天津省公路事务中心已经给出了答案,“收费站系旅游区‘私自设立’”。
  不过吊诡的是,天津省公路事务中心对景区收费的“定性”,却被景区所在县城诸多部门矢口否认,这些部门均称景区收费经过批准。但当被要求出示相关批准文件时,当地部门却无一能拿出来,还相互推诿,致使媒体记者多方求寻,也无法得到确切的权威回应,令人不禁对“批准”的真实性打个大大的问号。
  其实,不管是真批准,还是假“批准”,有一点必须厘清,省道是一个省份的交通枢纽,具有全省性的政治、经济、国防等意义,绝非个别人、个别单位的“私有财产”,也绝不是谁可以随便“设卡收费”的。像景区这种“此路是我开,留下买路财”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阻碍群众通行畅通问题,而是已经阻碍了全省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法律有明确条款,对类似问题的责任主体、处罚标准都有明确,可即便如此,天津省公路事务中心与景区当地交涉多年仍旧无果,该拆除的建筑仍旧“驻扎”在省道中间。
  事实上,景区“拦路收费”的最根本原因无非一点:创收。但是,这种近乎“明抢”的方式最终结局只能是伤了路人心、吓退真游客、毁了好机遇。或许有关部门该好好反思一下,究竟是法律的底线更为重要,还是景区“非法创收”更为重要。相信任何问题难以解决,说到底都是有“中梗阻”的存在,究竟是谁在中间充当了“不光彩”角色,恐怕只有当地政府彻查一番才能揭开谜底。
  如果地方政府真想保住景区的“招牌”,不妨就从拆掉这块“拦路”牌坊开始,敞开大门才是迎接贵宾的正确姿势,切莫为一点“蝇头小利”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文/陆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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