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公务员报考政策指南
2018年天津市公务员报考政策指南已公布,201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招考2391人,其中招考 公务员1727人,参公664人。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报名时间:3月26日8:00至4月1日18:00。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还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本次考试不指定用书,需要复习教材的公共科目可结合201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复习。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报考指南有关要求发布如下:
2018年天津市公务员报考政策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2018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8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公告》、《招考简章》)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2018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符合职位要求的是否可以报考?
对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第二学位或辅修证书的,可持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证书报考。
4.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和《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在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5.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6.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7.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
8.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2018年应届毕业生?
(1)2018年当年毕业的,属于应届毕业生。
(2)2016年、2017年毕业,且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2018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视为应届毕业生。
注:以应届毕业生或视为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务必选择“本人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配合招录机关进行考察和档案转移”。
9.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如何认定?
2018年当年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个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职位:
⑴天津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⑵天津生源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⑶外地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⑷外地生源由天津选派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阶段,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和《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项目选聘或招募通知书或服务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办理录用审批阶段,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则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大学生要提供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10.报考公安机关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基层职位、艰苦边远地区职位时,报考人员需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文件精神,公安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基层职位采取降低开考比例新招录的公务员,应签定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转任交流到其他岗位。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9号)文件精神,艰苦边远地区职位采取放宽招考条件、限定户籍等措施新招录的公务员,应签定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转任交流到非艰苦边远地区机关。
11.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法学)毕业生如何界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明确的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中法学学科作为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12.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3.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4.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5.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18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户籍、基层工作经历等)应在2018年3月26日前取得。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18年3月26日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多段工作经历时间可累加计算。
16.哪些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除具有天津市家庭户口外,以下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一是具有本市蓝印户口的;二是长期在津工作,具有本市单位或高校集体户口的。
17.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无法进行报名注册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导致无法正常注册的情况,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核实后办理注册手续。
18.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前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后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9.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职位表》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招考职位表》上查询。
20.报名时间和改报时间如何理解?
报考人员可在3月26日8:00-4月1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在提交报名表后48小时内,请随时在报名网站关注资格审查结果,在待审和通过审查后均不可改报其他职位。
因报名人数不足3人而被取消招考计划的职位,相应报考人员可在4月9日9:00-16: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改报其他职位。
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尽早提交报名信息,报名时间截止后未通过审查的,不可再次报考该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
21.《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对甄别出的雷同答卷考生如何处理?
对甄别出的雷同答卷考生,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23.体能测评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能测评不达标及未按照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24.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25.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否申请复检?
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七日内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需当场、当日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注:上述招考政策解释中,涉及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学历、工龄等方面内容的,仅限于此次报考资格的认定。报名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学历、工龄等方面的认定,以相关干部人事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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