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劝烟猝死案”反转的审判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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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舆论关注的郑州“劝烟猝死案”做出终审判决,劝烟者杨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该院对此前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劝烟者补偿猝死者15000元,裁定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1.23)
题目预测:
近日,针对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前金水区人民法院关于“劝烟猝死案”的审判,本次终审对被告作出了免责判决,并对此前判决依法予以纠正。有人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也有人质疑这一审判是被舆论绑架的产物。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
针对同一案件,法院前后不一致的判决结果,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审判中并不鲜见。如河南这起在年初判决的“劝烟猝死案”,以及在去年山东高院二审判决的“辱母杀人案”等。通过对比,我们发现此类案件所具有的共有特征是:社会关注度高、民意舆论对案件初审判决强烈不满以及改判后民意一片叫好声。因为司法审判在民意介入后的大反转,继而引发了法律与民意的争论经久不衰,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必须要摸索与解决的问题。
首先,这一判决体现出了法律的公平性。在这起案例审判中,我们的的确确感受到了中国司法审判与司法纠错方面的进步之处,这是近些年随着司法从业者法门槛提高、国家司法体系改革带来的积极转变,但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为何民意介入下的司法审判前后结果却大相径庭。这其中暴露出不少现存的问题。纵观“辱母杀人案”到“劝烟猝死案”,从一审判决引发的汹汹民意,到二审判决的逆转,往往都会出现这样一句对以往判决的评价:适用法律错误。这就意味着基层的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引用、解读及适用性等方面还存在理解不到位、知识的欠缺和不足等问题。因此,要改变这种审判的“逆转”就需要依托多方力量多种渠道,包括从高校的政法思维知识培养,政府的司法体系的改革、到严格的司法从业选拨考试,再到后期法检系统的系列司法培训、学习、实践等,来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伸张社会正义的专业性基层司法队伍。
针对有人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是舆论绑架的结果,我认为舆论的背后是民意,但应该对民意区别对待。法律往往依据民意与现实需求,在道德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需要民意的支持,否则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但这里所说的民意一定是理性的民意,只有理性的民意才能制定出更符合大众利益和诉求的法律。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民意,虽不乏理性的声音,但并非全是理性的声音,如在“复旦大学投毒案”中,该校学生通过媒介的力量,曾联名上书请求给林森浩轻判,甚至请林森浩赡养黄杨的父亲等,也博得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可以看到民意容易受人的情感尤其是同情心的影响,也容易受媒介的误导,并不能时刻保持理性。
因此,要实现法律的公平,不可不听取民意,兼顾民意,但也不能一味使法律让位于民意,尤其是非理性的民意。这就需要从几个方面做起,一是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应切实反映民意、维护民意,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使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从心底尊重法律,保证法律的施行。二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要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同时做好司法公开和司法解释工作,使司法审判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是作为普通公民,要尽量做到理性全面看待社会问题和法律审判,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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