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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女司机撞死4人伤13人该定何罪?

发布:2018-08-13 14:24:34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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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杭州7·30车祸案,已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警方第三次调查通报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认为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新京报发表邓学平的观点: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肇事司机陈某精神状态正常,肇事车辆各项性能正常,肇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并且系在红灯状态下通过。时速132、穿拖鞋、油门当刹车——如果不出意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陈某很可能要对整个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如果最终被认定触犯交通肇事罪,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量刑区间,让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太过轻纵,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8年,四川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剧,法院最终就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不过,陈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社会有各种声音十分正常,但这些声音都无法代替证据和法律。相信在经过严谨的调查之后,司法机关会对肇事司机陈某的行为做出科学、准确的法律认定并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
 
  小蒋随想:许多人对陈某造成的这起严重车祸群情激愤,可以理解。因为,对受害人和有关家庭而言,这是无妄之灾,完全是由陈某导致的人祸,是无法挽回的生命消逝和家庭破碎。将心比心,谁都后怕这种事落到自己头上。所以,许多旁观者希望从重惩处肇事者,以儆效尤。某些旁观者有情绪是一回事,执法者则要尊重事实,按照法律判决量刑。当然,按法律裁决也要看定何种罪名,目前最大的争议恰恰集中在适用的罪名上。以交通肇事罪起诉,陈某最多服刑七年。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以陈某造成的严重后果,将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简言之,罪名不同,会产生悬殊的量刑差异。这之中,核心是根据情节与事实定性定罪。陈某穿拖鞋驾车,首先就存在很大隐患。《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陈某此举难掩故意,就算其声称“不知道”,也无法脱责。再者,肇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真是因为陈某拼命踩她认为的刹车(实际是油门)吗?陈某究竟有没有故意飚车,是否存在心理扭曲,有没有报复社会的想法,恐怕不应局限于警方研判,也应有专业心理医生参与。群众对案件有质疑是正常的,执法者在严谨办案的过程中,也应拿出切实证据为公众释疑。司法的公信力是基于一个个令人信服的判断、一桩桩公正的裁决之上。如此,才能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公道,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应有惩处,平复社会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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