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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评论:“男子因劝阻广场舞离世” 别让无辜者承受维权之痛

发布:2018-09-21 15:22:40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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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该男子的经历看,不仅是“善后”维权难,之前的广场舞扰民维权,又何尝容易。

  这又是一起因广场舞引发的悲剧。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一男子因劝阻广场舞而突发心梗去世,其家属与事发小区物业签订协议,协议中注明物业资助2万元,最终物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补偿了8万元。对于这一协议,该男子家属并不认可,称只是权宜之计,打算回到长沙后起诉物业以及当时跳广场舞的当事人。

  虽然目前,尚无法厘清广场舞大妈扰民对男子去世应付何种责任,但是,扰民、争吵毕竟是诱因之一。

  从法律角度看,该男子家属诉讼维权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男子突发心梗死亡,与跳广场舞的当事人发生冲突、物业管理不善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方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不过,想要维权成功,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并不简单。从目前情况看,突发心梗死亡可以做法医鉴定,但只能证明危害后果,并不能证明与物业方面的管理失职,以及跳广场舞的当事人过错有关。

  而要证明争吵与男子突发心梗有关,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以视频的形式,证明在争吵过程中对方有刺激性言语。但监控视频往往没有声音,想要涉事方自证其罪很难。即便能找到旁观者作为证人,也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法庭所采纳。

  从该男子的经历看,不仅是“善后”维权难,之前的广场舞扰民维权,又何尝容易。

  从2016年搬来后,“跳广场舞的队伍就在家楼下”。为了让孩子有个学习环境,该男子“跟他们讲把声音调小一点还是可以跳舞的”,却没有人听。物业方面也反映,“有居民跳舞音量过大,打扰到其他业主也不是第一次了”。但是,对于没有执法权的物业,只能出面协调,实际作用有限。

  其实,对于噪音扰民的现象,相关法律不可谓不完备。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却鲜有广场舞扰民者被制止和处罚的案例,看似严厉的法律条款,往往因为执行成本和维权成本高而沦为了摆设。为一己私利侵犯公共边界,是对社会关系的现实危害,如果公权力介入不够,这一真空就只能由公民自发填补。而公民的这种自力救济,不仅带来维权成本过高、矛盾冲突升级等“后遗症”,也无助于广场舞扰民等问题的真正解决。

  要避免此类悲剧再度上演,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保障民众跳舞健身权利的同时,有关方面也要加强执法,及时制止违法、不文明行为,让违法、违规者承担行政、民事责任,让民众的休息权得到保障。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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