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下半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8年天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已公布。本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事业单位招聘2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10月17日8:00—10月22日16:00.缴费时间:10月17日8:00—10月24日16:00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信息公布如下:
2018年天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
原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市政府办公厅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委托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组织实施2018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招聘数量及岗位
出纳岗位工作人员2名。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资格条件
1.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7年10月17日及以后出生);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会计学、财务管理、财政学、金融学专业;
3.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操作软件。
四、招聘信息发布及报名缴费
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报名缴费。招聘信息发布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天津人事考试版块(www.tjkpzx.com)、天津政务网(www.tj.gov.cn)进行,报名缴费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天津人事考试版块进行。
报名时间:10月17日8:00—10月22日16:00
缴费时间:10月17日8:00—10月24日16:00
岗位的有效报考人数(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人数)不足3人的,由招聘单位取消该岗位的招考计划,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报考上述岗位且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改报时间:10月26日9:00—16:00。对于满足开考人数要求,但岗位的有效报考人数(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相应调整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五、考试
(一)方式及时间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市人才考评中心组织实施,笔试时间为11月10日,笔试科目设置为《职业能力测验》和《综合知识(财会类)》两科,满分各为100分。11月27日,考评中心在报名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同时在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张榜公布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需持报考资格证书原件、报名表、所在单位或学校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到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才考评中心统一安排,自行组织实施。资格复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在笔试、面试过程中,报考人员缺少任一科目考试的,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出现的空缺,将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进行递补。
(二)成绩核定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2月26日,考评中心在报名网站公布总成绩,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张榜公布总成绩及相关信息。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数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体检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二)考察
考察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同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范围内配合考察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报考人员在体检和考察阶段放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空缺,将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进行递补。
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七、公示
通过天津政务网(www.tj.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政策咨询电话:83606825;监督电话:836076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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