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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38

发布:2018-11-05 16:53:21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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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
  B.对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
  C.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D.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2.某县新建公路路口设置了超速违章摄像头,赵某不知情,多次超速驾车在该路段被拍照,且未收到违章通知。赵某被处罚后不服,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恰逢县公安局聘请了某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下列做法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
  A.该律师可全权代理县公安局出庭应诉,县公安局不必再派员出庭
  B.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该律师可自行向赵某调取相关证据
  C.该律师查阅、复制该案庭审材料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D.若赵某和县公安局同意,则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以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B.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承诺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B项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处于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当选;A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伪造货币罪在内的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排除;C项不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知,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D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
  2.D【解析】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故代理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案件相关庭审材料,无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3.B【解析】A项错误,肖某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主观上对撞死幼儿的行为没有持放任的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错误,公民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D项错误,对公益、慈善性事业的捐款、捐赠,承诺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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