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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84

发布:2018-11-21 16:24:18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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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乙虽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B.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D.可以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

  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3.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题目表述的寄出时间是迷惑信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局应先初步审定公告甲的商标申请。

  2.B【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B项正确,B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C项错误,“应当”一词表述有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D项错误,表述过于绝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A【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行为与免责条款的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家的树可能对乙家房屋构成威胁,乙有权利要求甲加强对自家树的管理,甲也有义务排除对相邻一方的妨害。A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履行消除妨害的义务,乙在暴风雨来临时为了避免房屋损坏,不得已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项表述正确。B项,本题中甲有义务消除妨害但没有履行义务,乙在狂风暴雨来临时,为了避免树枝刮落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坏而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表述错误。C项,树木的所有权属于甲,树枝是树木的一部分,不论其延伸到何处,其所有权均属于甲。该项表述错误。D项,本题中甲有义务消除妨害但没有履行义务,乙在狂风暴雨来临时,为了避免树枝刮落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坏而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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