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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常识(二)

发布:2018-12-28 14:06:26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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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但无报酬。受益人则要承坦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第27条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第28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29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30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31条 民事贡任之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第32条 民事责任之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33条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方。但是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罝


  第34条 “过错推定”是由加害人方举证自己无过措,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适用情况包括:(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4)医疗事故责任


  第35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36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包括:(1)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2)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3)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4)监护人责任;(5)职务侵权责任


  第37条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第38条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5)受害人的同意


  第39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4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4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42条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43条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失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第44条 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第4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45条 民事调解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第47条 不适用民事调解制度的有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48条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第49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0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入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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