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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常识(一)

发布:2018-12-28 14:07:0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刑法常识(一),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 

  第1条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第2条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①罪刑法定原则;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③罪责刑相适应承担责.


  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4条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按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旳范围问题。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熟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5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6条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级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9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10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缔结或音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1条 国际罪行有:灭绝种族、海盗、反人类、恐怖组织、劫持民用航空器


  第12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3条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14条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15条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16条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国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第17条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19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20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21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住


  第22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淌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笫23条 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笫24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25条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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