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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常识(二)

发布:2018-12-28 14:07:5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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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笫26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7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笫28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9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0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32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3条 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等

  第34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35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36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37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笫38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笫39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笫40条 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笫41条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二)剥夺政冶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42条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43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44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45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呙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6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47条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48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49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第50条 剥夺政冶权利包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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