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常识(二)
第26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亮明身份——立案——调査——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决定——决定书送达
第27条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吿
第28条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前
第29条 听证费用承坦: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30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物;冻结存款、汇款
第31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査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第32条 行政救济的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33条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査,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第34条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35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36条 特例: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第37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38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第39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第40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第41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部门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第42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第43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多个行政政机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第44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被撤销的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第45条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査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但行政赔偿诉讼有例外;(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第46条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基层法院: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第47条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中级法院: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48条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管辖:一般案件
第49条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告+被吿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第50条 行政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