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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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两种救济途径,在此之前讲到行政复议是“找上级”,那么行政诉讼则是“找法院”,由法院审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那么行政诉讼的概念很容易理解了。
行政诉讼的概念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虽不是重点和难点内容,但是它是学习整个行政诉讼的一个前提和基础,所以学员需要的是理解而不需要死记硬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中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某县工商局在例行检查的过程中认为“我”的餐馆有违法经营行为,所以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我”认为工商局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县工商局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审查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的行为就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我”是原告,县工商局是被告,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例题:张三在甲市贩卖盗版光盘,被甲市工商局处以2000元罚款,张三不服,欲提起诉讼,那么张三提起的是()
A. 民事诉讼
B. 刑事诉讼
C. 行政诉讼
D. 行政复议
答案:C。
但是对于“民告官”大家还是要广义和深入的理解,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民告官”都是行政诉讼,只有“民”和“官”作为行政对人和行政主体出现的时候才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例如,县工商局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筑合同去建设办公楼,但是在建筑公司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后工商局不支付建设用款,那么建筑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工商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工商局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上面的案例中,诉讼主体虽然也是工商局和建筑公司,但是在建设合同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民事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该依据民事诉讼解决,那么也就说明了并不是所有的“民告官”都是行政诉讼,要判断主体的地位,和在法律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
行政诉讼的概念虽然很简单,但是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深入理解,学好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是学好后面 其他知识点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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