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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法的作用

发布:2019-01-24 15:16:30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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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作用介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就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

  1.指引作用:指的是法对本人的行为产生引导作用。

  对象:本人的行为

  分类: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就是没有选择的指引,又叫义务的指引,是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或不应该这样行为;有选择的指引又叫权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对象:他人的行为

  分类:一般评价与专门评价,一般评价是普通主体的评价,没有法律拘束力;专门的评价指的是法律专门授权机关的评价,往往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诱导影响。

  对象:一般人的行为

  分类:包括示范作用与示警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事先估计人们之间相互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对象:相互双方之间的行为。

  5.强制作用:法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对象: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社会作用考得比较少且难度不大,在此不再赘述。

  二、法的作用相关练习题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有:

  A.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C.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D.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参考答案】BD。解析: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也叫不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我们可以记为确定不选择,选择不确定。AC选项,法律规定很明确,人们的选择没有选择的余地,因而属于确定的指引,B选项书面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是既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显然人们有选择的余地,因而属于有选择指引,选项D同样,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可以选择的,因而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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